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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

2013-09-25 08:40 性質:轉載 作者:國家質檢總局 來源:國家質檢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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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止生產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生產許可證:

    (一)不再具備生產條件、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;

    (二)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,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。

   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、銷售、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,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、交付的特種設備,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。

   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生產許可證的,責令停止生產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生產許可證。

   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停止經營,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,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:

    (一)銷售、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,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;

    (二)銷售、出租國家明令淘汰、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,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的特種設備的。

   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,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,責令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
   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、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,依照本條第一款規(guī)定處罰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生產許可證。

   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:

    (一)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(guī)定辦理使用登記的;

    (二)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(guī)定要求,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、定期檢驗標志的;

    (三)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(yǎng)和定期自行檢查,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、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、檢修,并作出記錄的;

    (四)未按照安全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;

    (五)未按照安全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(介)質處理的;

    (六)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。

   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,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:

    (一)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,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,或者國家明令淘汰、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;

    (二)特種設備出現(xiàn)故障或者發(fā)生異常情況,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、消除事故隱患,繼續(xù)使用的;

    (三)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,無改造、修理價值,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其他報廢條件,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,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(xù)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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